这六种类型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其实前三种类型不属于公司法范畴,只是我们大家常常把自己的经营实体,统称为公司而已。因此,为了方便,我把六种类型放在一起进行讲解,下面先看第一种
依据《民法典》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方便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绝大多数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也有优惠政策,非常适用于家庭小规模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一旦个体工商户破产,会牵扯到整个家庭的财产。
2.不能转让。由于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本人以及家庭经营,一旦转让则相当于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意味着原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
3.合伙经营风险高。虽然个体工商户没有禁止合伙经营,但在实践中,合伙人签订的协议五花八门,更不可思议的是口头协议,结果就是什么都没约定清楚,导致了大量的合伙纠纷。
4.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并不能像公司一样设立分支机构,在经营区域上会有局限性。
5.不能进行加盟。这点很多人会有疑惑,加盟个奶茶店、火锅店不很正常吗,为什么不行?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特许经营活动就是我们俗称的加盟。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因此没有办法进行加盟。
综合以上优缺点,我们大家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个体工商户适合前期小规模、小范围的个人与家庭经营。比如用友软件,前期就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中关村运营,现在也成为了一家上市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该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它有4大优点:
3.方便纳税筹划。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带有企业两个字,但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在征税的方法上有一定优势。
4.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个人独资公司能够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区域比较大。
1.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不用再解释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明文规定,如果资产较大,经营风险也比较高。
3.只能由自然人开办,投资的主体比较单一。有限公司想要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可能的。
综合以上优缺点,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轻资产的自由职业者、高收入群体,或者需要纳税筹划的人开办。实务中很多主播、明星,都设置了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三种,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使用,本节课不做讲解。
先让我们看下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可以使用劳务出资。这是与其他公司类型最大的不同。而劳务出资是什么?就是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作进行出资,相当于在企业干活就行。
3.治理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假如没有特殊约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也就是一人一票。
4.合伙结构稳定。假如没有特殊约定,合伙人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分红比例自由。除了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以外,合伙人可自定义分红比例。
6.便于纳税筹划。虽然叫企业,但普通合伙企业本身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这样一看,普通合伙企业有这么多优点,那为什么很少有企业采用这种形式呢?这是因为它有一个不可避免的缺点:
即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此一条,就让无数创业者打了退堂鼓。设想每个合伙人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人越多风险越大,与其这样,为啥不开一家责任有限的公司呢?
其他缺点就不讲了,比如人多产生矛盾、继承困难、转让麻烦、控制权不集中等等。
综合以上优缺点,不太推荐这种企业类型。当然,由于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所以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合伙形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种类型的合伙人:
第一种是普通合伙人GP,他们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有限合伙人LP,他们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控制权稳定。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掌握控制权,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没有一点控制权。即使再多的有限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
2.纳税筹划。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征收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而且是先分后税,降低了合伙人负担。
3.有限责任。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点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消除了财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便于吸引投资。而当初立法的目的,就是想让拥有财富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
4.分红高度自由。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且有限合伙不用提取法定公积金,同样的情况下,可分配利润比有限公司要高。
5.继承无阻碍。有限合伙人死亡或终止,其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有限合伙资格,没有一点阻碍。
1.人数限制。当初修改《合伙企业法》时,为避免出现非法集资,所以设置有限合伙企业最多50人。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务中,由于大多数有限合伙企业是作为持股平台使用,不牵扯实体经营,所以这个风险并不高,而且我们还可以为普通合伙人设置风险防火墙,即使用创始人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以此来避免无限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考量,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用处是当做期权池、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平台使用,举个实务中的例子。
演员陈赫,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贤合庄合伙企业的份额,贤合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再持有贤合庄公司的股权,而贤合庄公司,就是火锅品牌的运营主体。这样操作下来,陈赫作为投资人,既不用亲身参与火锅店的运营,又间接持有贤合庄公司的股权,进而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优点非常多,它功能性之强,就像一家综合超市,柴米油盐酱醋茶,什么都有。但大多数人开公司,由于不了解《公司法》,硬生生把一家综合超市开成了仓库,该使用的功能都没使用上,最后导致公司出现各种各样问题。
所以,熟知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公司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一步。那这种公司类型有什么优势呢?
1.有限责任。这个不用多说,有限责任公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公司负债1000万元,此时,创始人不用承担1000万元责任,只需把自己认缴的100万元投入公司即可,这就是有限责任。正是因为责任有限,所以很多人用这种公司作为风险防火墙。打个比方: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创始人使用自然人身份担任普通合伙人,那创始人自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为降低风险,我们大家可以使用创始人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
这样一来,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仍需以自身全部财产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于创始人而言,创始人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还有人会使用小公司嵌套大公司的方法去降低风险。打个比方,一般的情况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由创始人出资,那创始人的责任就是1000万元。但现在我们换一种方式,A公司注册资本还是1000万元,但现在出资方变成变成了B公司,虽然B公司仍需对A公司承担1000万元责任,但B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因此,创始人仅需对B公司承担10万元责任,不用对A公司负责。讲完风险防火墙,再让我们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第2个优点。
2.资本认缴制。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是实缴制,也就是说,创始人想要注册一家100万元的公司,注册时,必须把100万元投入公司做实缴,这样对创始人而言压力很大。
但在2014年3月1日之后,为了鼓励大家创业,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认缴制,也就是说,创始人再想注册公司,认缴100万元即可,至于这100万元是明年缴纳,后年缴纳,甚至100年后缴纳,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即可,大大缓解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
3.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是指股权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可以不相同。比如创始人占股30%,但通过公司章程特殊约定,可以将创始人的表决权设计成任意比例,表决权比例越高,对公司的掌控越牢固。比如设计成67%,代表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设计成51%,代表了对公司的相对控制。
由于股权比例线节课会有详细讲解。在实务中,很多创始人没考虑过控制权问题,最后一开股东会,由于表决权不够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导致谁都说了不算,公司不可避免的陷入治理僵局。
所以,同股不同权是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利器之一,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种类的最大不同。后续我会在第14节课,专门讲解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设置方法。
4.同股不同利。与第3条同股不同权类似,同股不同利意味着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可以分离。这样就解决了有人干活多,有人干活少时,年底利润分配不一致的问题
5.制定其他个性化条款。除了上述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以外,股东还可以制定个性化的个性化章程或股东协议,比如:估值调整机制、股东退出机制、动态股权调节机制、继承机制、离婚机制、优先购买权机制、股权锁定机制等等。由于篇幅较多本讲不再展开,后续会有一节课,专门讲解个性化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制定。
6.合伙创业。创业不能少了团队,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为2到50名股东,数量上与有限合伙企业一致。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还可以是合伙企业,投资主体没太多限制,方便了各类资本的进入。
1.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限责任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法律规定。
2.流动性一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拥有人合性的特点,所以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时,如果章程没有特殊约定,需要半数以上另外的股东同意。
3.治理结构较为复杂。相比于前三种类型的运营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会一层,分别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即使小公司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也至少要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与一名监事。
这么多人凑在一起,创始人想要控制公司的难度比较高,要专业设置才能增强控制权。随着课程的开展,我为什么这么说了,后续三分之二的课程,大概有20节课,都在围绕控制权问题进行讲解。
4.不能直接上市。在我国上市的公司,类型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就很想要上市必须改制,而改制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如果在国外上市,还要进行VIE架构或红筹架构,那就更复杂了。当然,这个缺点其实可忽略,毕竟公司都是从简单做到复杂。
综合以上优缺点,有限责任公司很适合初创期以及成长期的公司作为运营主体。通过个性化的章程设置以及股东协议设置,创始人既可以规避风险,又能够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是公司运营的理想选择。
顾名思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它有一个重大缺点:在公司欠债时,股东要验证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什么叫混同?
举个例子,创始人毫无理由的从公司账上转走了500块钱,或者公司的应收账款,直接打到了创始人私人账户,这就是财产混同,即创始人把公司的钱与自己的钱混在了一起。一旦公司被起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将会倒置,即创始人要自证清白,证明公司的财务没有一丁点问题才行。而这个证据对某些一人公司来讲,根本拿不到,毕竟你懂的,小公司财务不是太规范,很多都选择了代理记账。
一旦创始人拿不出证据,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车子、房子、票子全都赔进去,这样的判例非常多,网上一搜一大把。如果你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就要多留心了,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而在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对方,不用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创始人风险会小很多。
但就在此时,某些学员想到一招,既然一人公司对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那我找两个人当股东不就行了吗?没错,再引入一名新股东,能解决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但严谨的律师还会多说一句,绝对不能找家人做这名新股东。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有些法院会认为,在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若无法证明二人财产独立,则二人被视为一体,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2.融资能力强。由于人数众多,所以容易集中大量资本,有利于公司实现资源整合,从而得到快速发展。
3.流通性好。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性公司,不看人的身份,股份转让比较自由,所以股份流通性较好。
1.公司设立程序复杂。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程序要比前5种公司类型复杂很多。
2.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障。不知道大家听没听过“隧道挖掘”这个词,它在工程上是指挖地道,但在法律上,它指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出资、直接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配股等一系列方法,趁着小股东不注意,把公司从内部掏空。隧道挖掘,多么形象的比喻,让小股东防不胜防。
3.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灵活性差。当年餐饮业急转直下,行业龙头之一的上市公司湘鄂情也谋求转型,在收购几家环保公司、网络公司后,湘鄂情改名为中科云网,主攻大数据。但你想想,这种大公司想要改变主营业务容易吗?肯定不容易,越是大公司越难调头。
4.控制权分散。除了港交所、科创板比较特殊以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任何地方必须同股同权。一旦大股东持股票比例变少,又没有设置好防御措施,就会产生控制权争夺战。好比当年的宝万之争,双方打的昏天黑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万科公司章程设置有瑕疵,从而让宝能看到了入主机会。据说在宝万之争后1年多的时间,有600多家公司修改了章程。所以,无论使用什么类型的公司,控制权都应首先考虑。
综合以上优缺点,股份有限公司适合于成熟期的公司做运营。在成熟期之前,通常用有限责任公司即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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