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决书》(2021)苏0982民初6310之四,现公告如下: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增资胶葛一案,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法院以为,原告自愿请求撤诉,其撤诉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允许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到现在,公司没有其它应发表而未发表的严重诉讼、裁决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时陈述中的相关章节和已发表的公告。
本次裁决成果对公司本期或后期赢利不发生严重影响,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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