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3831-2024 英文版/外文版/翻译版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标志与包装
GBT 43831-2024 英文版/外文版/翻译版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检验、标志与包装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布的检验、标志与包装。木文件适用于以棉,化纤,其他纤维纯纺或混纺本色纱线为原料,机织制成的本色布。其他织物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666纺织品织物长度和宽的测定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22865牛皮纸GB/T 36973纺织品 机织物描述FZ/T 10025本色布技术方面的要求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检验车4.1 检验通则4.1.1 检验内容有内在质量、外观品质、长度、标志与包装。
4.1.3 需方应在收到产品15d内(双方分有约定除外),根据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产品质量标准,对该产品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7d或双方约定时间内没有答复的,应按需方验收结果为准。4.1.4需方如因条件限制,未在收到产品后15d内或双方约定时间内通知供方验收结果,应按供方检验结果收货。4.2 抽样方法4.2.1 同一原料、工艺、品种规格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或按买卖合同约定进行组批4.2.2 内在质量、外观品质、长度、标志与包装检验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4.2.3 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测验证,并以复骏的检骏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酸结果。4.2.4供需双方另有抽样方案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4.3 检测验证的方法4.3.1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4.3.2供需双方另有检测验证的方法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4.4 检验评定4.4.1 内在质量4.4.1.1内在质量的抽样要求:按产品质量标准或买类合同约定的考核项目要求,以检验批为单位,每批抽取不应该少于三段样布,分别在不同包中抽取,取样应有代表性。每块样品大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需要,在离布端1m以上剪取。4.4.1.2内在质量的结果判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符合产品质量验收规定要求,则判定全批合格。4.4.2 外观品质4.4.2.1 外观品质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样本量、接收数或拒收数,按表1规定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
4.4.3.3 若抽样样本中发现长度不符合相关规定允差的匹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e),且平均每段(匹)布实测长度大于或等于平均每段(匹)布明示长度,则判定该批产品长度为合格:若抽样样本中发现长度不符合相关规定允差的匹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或平均每段(匹)布实测长度小于平均每段(匹)布明示长度,则判定该批产品长度不合格。4.4.3.4 检查段数时应保持段长记录单及梢印的完整;卷简包装的样品退绕检查段数,每段布端梢印应清晰,段长应与交货清单一致;折叠包装,套简包装的样品,拆除布包一端捆包绳(或打包带)清点段数,如已拆除全部捆包绳(或打包带),供方对缺段不再负责4.4.3.5 弹性织物的长度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执行。4.4.4 标志标志核对检查内容见第5章规定。核对检查中发现严重偏离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本文件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批。4.4.5 包装包装核对检查内容按第6章规定。核对检查中发现严重偏离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本文件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批。4.5 复验4.5.1 如验收的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复验的内容为全部项目或有争议部分,复验以一次为准。
4.5.2 复验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4.6 其他在本色布布面上无法发现的特殊质量上的问题造成后道工序成品降等时,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若双方无相关约定时,应共同分析和确认,由责任方承担后道工序成品质量的降等损失。4.7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检验依据本文件编号:b) 被检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目期和受检公司名称:c)被检产品的内在质量、外观品质、长度、标志与包装检验结果;d)现场检验应说明的问题;e)检验目期、检验人员签名5标志5.1 产品规格标记5.1.1 产品规格标记要求应符合GB/T36973和FZ/T10025的规定5.1.2 常见产品规格标记
5.2产品包装标志5.2.1 标志要求标志应明确、清楚、耐久、便于识别,并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与内装物相符。5.2.2包内标志5.2.2.1每段布应在布正面两端5cm处,采用梢印、贴标的形式,标注长度。梢印、贴标应易于清理。5.2.2.2 折叠包装,套筒包装有包内说明书与包内拼件单,放在第一段布折叠处中间部位;卷简包装有包内说明书,放在袋口的一端。5.2.2.3 说明书应符合GB/T5296.4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a)6)产晶名称:产品规格;e)d)纤维含量;e)长度:f)执行标准编号或买卖合同号:2)产品质量等级信息:h)必要时,包含商标。5.2.2.4 拼件单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的名字、包号、段数、段长等,5.2.3 包外标志5.2.3.1 折叠包装,套简包装的包外标志应在包的两端刷唛;卷筒包装的包外标志应在卷装袋的袋身刷唛,卷装的一端标注产品的名字、长度和包号。5.2.3.2包外标志内容至少应包含: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的名字、产品规格、纤维成分,质量等级、段数、总长度、包装尺寸、包装毛重、成包日期等。6包装6.1包袭原则包装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外观整洁,并适于贮存和运输
6.2 包装形式本色布包装形式分折叠包装、套简包装、卷简包装。6.3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牢固。6.4 包装技术方面的要求6.4.1 包装方式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按表2
6.5假开剪和拼件6.5.1包装中的假开剪和拼件由供需双方买卖合同商定。6.5.2 若供需双方未做约定时,假开剪和拼件率合计不应超过20%,其中拼件率不应超过10%。假开前和拼件规定按附录A。假开剪疵点位置应做明显的标志,附假开剪段长记录单。6.6 零布成包6.6.1零布成包由供需双方买类合同商定。6.6.2若供需双方未做约定时,零布成包规定按附录B7其他如对检验、标志与包装有特别的条件的,由供需双方买卖合同商定
附录A(规范性)假开剪和拼件规定假开剪A.1A.1.1 假开剪距布头或布尾不小于10m,处与处相距不小于20m;假开剪按二联匹不应超过2处,三联匹及以上不应超过3处。A.1.2假开剪疵点位置应做明显的标记,附假开剪段长记录单。A.1.3 假开剪率按式(A.1)计算,按GB/T8170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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